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免疫和登记

第十二条

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免疫和登记 第十二条 本市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办理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犬只首次接种狂犬病疫苗时,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向养犬人发放犬只免疫牌并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在电子标识中记录养犬人身份信息、犬只身份信息以及免疫情况等内容。后续免疫时,应当更新相关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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