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免疫和登记

第十三条

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免疫和登记 第十三条 重点管理区实行犬只准养登记制度。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未取得养犬登记证的,不得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
重点管理区内,除必要护卫需要外,禁止单位饲养犬只。
禁止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繁殖、经营烈性犬和列入禁养名录的大型犬。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禁养犬只名录以及大型犬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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