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免疫和登记

第十四条

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免疫和登记 第十四条 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每一户籍且每一固定居住场所限养一只,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独户居住;
(三)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居住证;
(四)犬只已接种狂犬病疫苗;
(五)无遗弃、虐待犬只的处罚记录;
(六)三年内无犬只被没收或者养犬登记证被吊销的记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0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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