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农村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提高全市农村绿化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