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
第二章 绿化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 第二章 绿化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市和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遵循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村绿化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农村绿化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时,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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