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
第二章 绿化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 第二章 绿化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各类农村绿化规划和建设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山地绿化:宜林山地绿化率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火烧迹地、采伐迹地、病虫害防治迹地等在一年内绿化;坡度二十五度以上的坡耕地全部退耕还林;交通要道两侧宜林山地的森林郁闭度在零点六以上;
(二)平原农田绿化:农田林网控制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
(三)公路、铁路绿化:高速公路沿线绿化带宽度每侧为二十米以上;铁路、新建的国道公路沿线绿化带宽度每侧为十五至二十米,有条件的地区加宽到二十米以上;省道和改建、扩建的国道公路沿线绿化带宽度每侧为五至十米,有条件的地区加宽到十米以上;县道、乡道公路沿线绿化带宽度每侧为三至五米,有条件的地区加宽到五米以上;但公路沿线是耕地的,公路用地范围以外每侧绿化宽度不超过五米,其中县道乡道公路不超过三米;
(四)公墓区绿化:绿化覆盖率在百分之三十以上;
(五)主要河道、海塘绿化:根据防洪安全要求和地形状况设置绿化带的位置、宽度及选择适宜的植物类型,有条件的河道、堤防、海塘背水侧绿化带宽度为五至十米;
(六)集镇绿化:绿化覆盖率在百分之三十五以上;
(七)村庄绿化:绿化覆盖率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村庄周围应留足绿化用地,营造生态公益林;
(八)新建基本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九)生态公益林:不低于林业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四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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