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对完成农村绿化任务和保护农村绿化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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