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五条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五条 根据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各县(市)和镇海区、北仑区范围内可以投放区域出租汽车。其中镇海区和北仑区范围内的,由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县(市)范围内的,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区域出租汽车是指根据规划和公众出行需求,投放在核定的经营区域内营运的出租汽车。其营运起点应当在其核定区域内,可以送客出区域但不允许返程载客、跨区域经营。
区域出租汽车应当实行公司化经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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