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2-12-11 共 4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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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规范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和营运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出租汽车乘客、经营... 第二条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出租汽车客运(以下简称出租汽车),是指... 第三条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和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出租汽车客... 第四条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出租汽车管理应当遵循调控有力、管理规范、公正公平、方便公众的原则。 出租汽车经营者及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 第五条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和公共交通发展状况以及出租汽车市场需求,编制本市出租汽车行... 第六条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出租汽车行业应当依法成立工会组织,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及时调解劳动纠纷,维护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 出租汽车营运权应当采取服务质量招标方式授予经营者;经市或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以其他公平、公正、公开的... 第八条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八条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出租汽车运力投放计划和出租汽车节能环保、安全舒适的要求... 第九条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九条 出租汽车营运权实行一车一权证制度。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的出租汽车营运权数量,每车核发... 第十条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条 取得出租汽车营运权的经营者在投入营运前,应当取得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发的经营许可证。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 第十一条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营运权应当逐步实行无偿使用。无偿使用的具体实行时间及办法由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另行确定。 本条例... 第十二条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营运权期限为八年,期满后终止,由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注销出租汽车营运权证。 原出租汽车营运权期限为十... 第十三条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三条 原出租汽车经营者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营运权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继续经营的申请。原... 第十四条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出租汽车营运权证注销手续: (一)出租汽车营运权证有效期届... 第十五条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五条 根据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各县(市)和镇海区、北仑区范围内可以投放区域出租汽车。其中镇海区和北...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十六条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经营实行服务质量考评制度。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 第十七条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加强经营管理,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证等规章制度; ... 第十八条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卖断、长期出租出租汽车营运权等方式,变相转让出租汽车营运权; (... 第十九条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与出租汽车驾驶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承包合同。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出租汽车驾驶员,建立劳... 第二十条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条 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证,经从业资格证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服务...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配备服务监督卡,接受乘客监督。营运服务监督卡应当载明车辆牌号、经营者名称或姓名、驾驶员姓名、从... 第二十二条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依法颁发的有效证件上岗; (二)... 第二十三条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拒绝载客、不得在载客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终止服务。出租汽车显示空车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二十四条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四条 投放的出租汽车车辆应当符合安全舒适、节能环保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的要求,适量投放配备无障碍设施的出租汽车... 第二十五条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出租汽车应当保持车辆性能完好,接受定期检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更新: (一)经修理和调整,技术状况... 第二十六条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六条 乘客应当文明乘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载客或者终止服务: (一)非法携带管制刀具、... 第二十七条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七条 乘客应当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车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付车费: (一)租乘的出租汽车无计价器或者有... 第二十八条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八条 乘客租乘出租汽车去偏僻地区或者夜间出城时,应当配合驾驶员到就近的治安管理机构或者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发现乘客在车辆上的遗忘物,应当设法及时归还;无法归还的,应当及时上交所在单位或者出租汽车...

第四章 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条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四章 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条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本条例和有关法规制定出租汽车管理的具体制度; (二)... 第三十一条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四章 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和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规划、人力社保、环境保护、财政、税务、价格... 第三十二条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四章 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制度,建立出租汽车运价调节和监督机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公开... 第三十三条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四章 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客运集散地出租汽车的营运服务和管理。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通过资金支持、场... 第三十四条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四章 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受理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投诉人、举报人应当... 第三十五条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四章 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车辆无营运权证从事出租汽车服务且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扣押其车辆,并出具省... 第三十六条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四章 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出租汽车行业开展优质服务、文明创建活动,并会同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宣传先进典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第三十九条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吊销营运权证: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 第四十条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第四十一条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可以按以下规定处罚: (... 第四十二条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处三百元... 第四十三条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 第四十四条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考评连续两年不合格的,由原许可单位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第四十五条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在出租车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各县(市)和镇海区、北仑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及管理实际,制定有关区域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