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二条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营运权期限为八年,期满后终止,由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注销出租汽车营运权证。
原出租汽车营运权期限为十五年的,期满后终止,由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注销出租汽车营运权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