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条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十条 取得出租汽车营运权的经营者在投入营运前,应当取得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发的经营许可证。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经检测合格的车辆及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二)具备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及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出租汽车经营者凭营运权证、经营许可证办理车辆入户、领取出租汽车专用牌照,并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一)具备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经检测合格的车辆及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二)具备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及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出租汽车经营者凭营运权证、经营许可证办理车辆入户、领取出租汽车专用牌照,并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