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八条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八条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出租汽车运力投放计划和出租汽车节能环保、安全舒适的要求,制定出租汽车营运权招标的具体办法。
市或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出租汽车营运权招标三十日前公布下列信息:
(一)计划投放的出租汽车营运权数量、车型标准;
(二)经营期限及其使用方式;
(三)营运区域范围;
(四)服务质量承诺及经营管理具体要求;
(五)投标人的资格和条件;
(六)承运人责任险投保义务;
(七)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市或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出租汽车营运权招标三十日前公布下列信息:
(一)计划投放的出租汽车营运权数量、车型标准;
(二)经营期限及其使用方式;
(三)营运区域范围;
(四)服务质量承诺及经营管理具体要求;
(五)投标人的资格和条件;
(六)承运人责任险投保义务;
(七)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