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九条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九条 出租汽车营运权实行一车一权证制度。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出租汽车经营者取得的出租汽车营运权数量,每车核发出租汽车营运权证,并与其签订出租汽车营运权使用合同。合同应当包含营运权数量、营运权期限、车辆使用期限、服务质量保障要求、违约责任等内容。
出租汽车营运权证应当载明证书编号、营运权人名称、营运车辆车型及牌照号、营运权使用方式及起止年限、营运范围、变更记录、发证机关等基本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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