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四条 投放的出租汽车车辆应当符合安全舒适、节能环保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的要求,适量投放配备无障碍设施的出租汽车车辆。车辆的具体条件、车型标准由市或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并及时公布。
出租汽车营运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容车貌整洁、卫生,座套使用规范;
(二)配置出租汽车专用牌照,专用牌照清晰、有效;
(三)车身两侧喷印经营者名称或姓名、服务监督电话等标志,在醒目位置标明起步价和车公里运价等运费标准,张贴禁烟标识,无擅自张贴、安装其他物品;
(四)安装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并处于检定有效期内的计价器、车用气瓶等;
(五)顶灯、待租标志、语音提示器、安全防范及智能技术装置等服务设施设备完好无损,功能正常;
(六)车辆专用标志标识和颜色符合规定标准。
出租汽车营运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容车貌整洁、卫生,座套使用规范;
(二)配置出租汽车专用牌照,专用牌照清晰、有效;
(三)车身两侧喷印经营者名称或姓名、服务监督电话等标志,在醒目位置标明起步价和车公里运价等运费标准,张贴禁烟标识,无擅自张贴、安装其他物品;
(四)安装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并处于检定有效期内的计价器、车用气瓶等;
(五)顶灯、待租标志、语音提示器、安全防范及智能技术装置等服务设施设备完好无损,功能正常;
(六)车辆专用标志标识和颜色符合规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