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六条 乘客应当文明乘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载客或者终止服务:
(一)非法携带管制刀具、枪械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剧毒、有放射性、腐蚀性等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的;
(二)违反规定携带宠物以及其他污损车辆的物品的;
(三)醉酒者、精神病患者乘车无人陪同的;
(四)要求驾驶员作出违反出租汽车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
(五)在车内吸烟、吐痰,污损车辆,乱扔废弃物的。
乘客损坏出租汽车车内设施设备的,应当予以赔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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