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八条 乘客租乘出租汽车去偏僻地区或者夜间出城时,应当配合驾驶员到就近的治安管理机构或者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