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发现乘客在车辆上的遗忘物,应当设法及时归还;无法归还的,应当及时上交所在单位或者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公安部门。
乘客在出租汽车内遗忘钱物的,可以向出租汽车经营者或者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公安部门报失。出租汽车经营者或者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公安部门应当协助查找。
乘客在出租汽车内遗忘钱物的,可以向出租汽车经营者或者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公安部门报失。出租汽车经营者或者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公安部门应当协助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