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发现乘客在车辆上的遗忘物,应当设法及时归还;无法归还的,应当及时上交所在单位或者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公安部门。
乘客在出租汽车内遗忘钱物的,可以向出租汽车经营者或者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公安部门报失。出租汽车经营者或者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公安部门应当协助查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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