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四章 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四章 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出租汽车行业开展优质服务、文明创建活动,并会同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宣传先进典型。
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事迹突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积极参与优质服务、文明创建和社会公益活动;
(二)积极参加抢险救灾等活动;
(三)有拾金不昧、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行为;
(四)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稳定。
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事迹突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积极参与优质服务、文明创建和社会公益活动;
(二)积极参加抢险救灾等活动;
(三)有拾金不昧、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行为;
(四)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