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