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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