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吊销营运权证: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
(二)营运车辆服务质量考评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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