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吊销营运权证:(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二)营运车辆服务质量考评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