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整改或者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一)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的;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应急事件,不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统一调度、指挥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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