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十日以下的车辆营运权证、从业资格证;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单位吊销车辆营运权证、从业资格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