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考评连续两年不合格的,由原许可单位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