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各县(市)和镇海区、北仑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及管理实际,制定有关区域出租汽车经营管理的相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