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出租汽车管理应当遵循调控有力、管理规范、公正公平、方便公众的原则。
出租汽车经营者及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鼓励和支持出租汽车行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规模化、公司化、品牌化经营,建立先进的服务和管理系统。
出租汽车经营者及驾驶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鼓励和支持出租汽车行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规模化、公司化、品牌化经营,建立先进的服务和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