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和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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