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出租汽车客运(以下简称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利用九座以下小型客车,按照乘客需求提供客运服务,以行驶里程、时间等计费的一种客运方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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