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条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条 从事出租汽车营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证,经从业资格证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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