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配备服务监督卡,接受乘客监督。营运服务监督卡应当载明车辆牌号、经营者名称或姓名、驾驶员姓名、从业资格证号码、经营区域等内容,在车内规定位置公示。
每辆出租汽车配备驾驶员不得超过三人。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持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到出租汽车管理机构领取服务监督卡。驾驶员所驾出租汽车车辆牌号应当与服务监督卡所记载的车辆牌号相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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