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四章 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第四章 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制度,建立出租汽车运价调节和监督机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合理制定或调整运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2-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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