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

第四十一条

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 第四十一条 根据保护规划实施要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风貌需要整治的,应当制定风貌整治方案。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编制风貌整治方案,并报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组织实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时,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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