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

第四十三条

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性生产经营活动,并对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服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村(居)民可以将其所有的建筑、资金入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和利用。
鼓励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村(居)民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享有生产经营收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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