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历史建筑保护

第四十四条

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历史建筑保护 第四十四条 未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文物保护点的建(构)筑物符合《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的,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市和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对具有保护价值的建(构)筑物进行定期普查,根据普查结果,提出历史建筑建议名录,征求利害关系人和公众、专家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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