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历史建筑保护

第四十六条

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历史建筑保护 第四十六条 本市历史建筑根据其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以及存续年份等情况实行分类保护:
(一)对历史文化价值高或者科学艺术价值高、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历史建筑实行特殊保护,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不得改变;
(二)对历史文化价值较高或者科学艺术价值较高、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历史建筑实行重点保护,建筑的立面和结构体系不得改变;
(三)对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或者科学艺术价值的历史建筑实行一般保护,建筑的主要立面不得改变。
为适应现代生活的需要,历史建筑的内部设施可以合理改善。必要时可以采用现代科技与工艺,增强其抗震、防火、防雷、防灾、防潮、防蛀等性能,延长存续年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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