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历史建筑保护

第四十五条

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五章 历史建筑保护 第四十五条 历史建筑确定公布后,市和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编制每处历史建筑的保护图则,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历史建筑的风貌特色及其相关环境要素;
(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和必要的建设控制地带;
(三)历史建筑保护和使用要求,包括保护类型、功能用途、重点保护内容以及内外部设施设置等要求。
市和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将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使用要求,书面告知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单位。
所有权人、使用人转让或者出租历史建筑的,应当将有关保护和使用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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