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

第四十二条

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章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 第四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可以通过保留其原有用地性质的方式流转。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通过货币补偿、产权置换的方式,收购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内历史建筑的产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6-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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