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第十八条

宁波市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第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另列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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