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第十条 宁波市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第十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在宁波市设立金融机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