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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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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宁波市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第十二条
宁波市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第十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经海关批准,可以设立保税工厂、保税仓库。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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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宁波市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第十四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向境内的金融机构借款,也可以向境外的金融机构借款,并可以本企业资产和权益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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