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第十四条 宁波市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第十四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向境内的金融机构借款,也可以向境外的金融机构借款,并可以本企业资产和权益抵押、担保。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