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第十五条 宁波市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第十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依法获得的净利、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清算后的资金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汇回台湾或者汇往境外。受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聘用的境外员工的工资及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汇往境外或按照规定携带出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6-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