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四章 再生水利用

第二十五条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四章 再生水利用 第二十五条 再生水供水管网到达区域内,在再生水水质符合用水标准的前提下,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一)观赏性景观用水、湿地用水等景观环境用水;
(二)冷却用水、洗涤用水、工艺用水等工业用水;
(三)城市绿化、环境卫生、道路清扫、公厕冲洗等城市杂用水;
(四)建筑施工、车辆冲洗等用水;
(五)其他适宜使用再生水的情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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