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四章 再生水利用
第二十四条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四章 再生水利用 第二十四条 经再生水利用设施处理产生的再生水,需要对外供应的,再生水供水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合同,供水水质、水压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再生水不得用于饮用、游泳、洗浴、生活洗涤、食品生产等不适宜的情形。
再生水不得用于饮用、游泳、洗浴、生活洗涤、食品生产等不适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