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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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保障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市水污染和内涝灾害,实现城市...
第二条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镇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及其相关...
第三条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工作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系统规划、配套建设、建管并重、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提高城市...
第四条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公共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
第五条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和再生...
第六条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工作的宣传,普及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知识,提高全社会科...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县(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发...
第八条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和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与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确定的建设期限和时...
第九条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组织编制海绵城市...
第十条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城市开发建设和更新改造应当按照排水和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配套建设排水设施...
第十一条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排水设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并在排水管网竣工验收前,通过影像检测等方式对排水...
第十二条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建设排水管道检查井和雨水口,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保证其承载力、稳定性、防沉降等性能符合...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十三条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十三条 除经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批准排放外,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污水排入公共排水...
第十四条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十四条 本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雨水、污水混排。
尚未实现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区...
第十五条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十五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排水户,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依法向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
第十六条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十六条 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在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口和出水口安装流量计量设备、水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
第十七条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十七条 因公共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需要采取控制排水量、调整排水时间或者暂停排水等应急措施的,排水设施维护运营...
第十八条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十八条 排水泵站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完善泵站管理制度和运行方案,明确泵站运行水位、泵机启停条件等要求,向排水主管...
第十九条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十九条 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施安全运行保障和突发事件处理的应急预案制度,明确各项应急处理措...
第二十条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二十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应急预案,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城市排涝所...
第四章 再生水利用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四章 再生水利用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再生水利用纳入水资源的供需平衡体系,实行地表水、地下水、...
第二十二条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四章 再生水利用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一)新建、改(扩)建城市污水集...
第二十三条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四章 再生水利用 第二十三条 再生水利用设施应当设有明显标识,禁止将再生水管道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
第二十四条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四章 再生水利用 第二十四条 经再生水利用设施处理产生的再生水,需要对外供应的,再生水供水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合同,供水水质、水...
第二十五条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四章 再生水利用 第二十五条 再生水供水管网到达区域内,在再生水水质符合用水标准的前提下,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
第二十六条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四章 再生水利用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和再生水使用激励机制,通过再生水利用设施用地...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二十七条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二十七条 排水设施的维护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公共排水设施的维...
第二十八条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二十八条 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的维护责任,由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维护运营单位承担。
专用再生水利用设施...
第二十九条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二十九条 公共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维护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年度维护计划,并依照法律、...
第三十条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三十条 用于城市排水设施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和机具,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公共排水和再生水利...
第三十一条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危及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穿凿、堵塞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
第三十二条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三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
第三十三条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责任主体共同确认...
第三十四条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三十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排水和再生水...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五条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五条 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整合现有涉水管理信息系统基础上,建立排水和再生水利用信息化管理平台...
第三十六条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六条 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责任主体的日常监管评价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对公共排水设...
第三十七条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七条 住宅小区内共用排水设施实施由排水专业单位进行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八条 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水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督促排水户领取排水许可证,会同综合行政执法、经济信...
第三十九条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九条 排水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建立共同参与、协同配合、信息共享的排水...
第四十条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违反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向有关政务服务平台进行投诉、举报...
第四十一条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第三方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考核评价机制,对排水...
第四十二条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的地...
第四十四条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再生水管道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
第四十五条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外供应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再生水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六条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在发生污水冒溢、管道破裂、井盖破损丢失等情况时,维护责任主体...
第四十七条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