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八条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八条 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水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督促排水户领取排水许可证,会同综合行政执法、经济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注册登记信息共享机制。有关部门应当将所涉排水户相关注册登记信息及时予以数据共享。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排水主管部门建立在线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实现对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相关监测数据共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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