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九条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九条 排水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建立共同参与、协同配合、信息共享的排水执法协作机制,定期组织开展联合巡查,就有关执法问题进行联合会商,依照排水、水污染防治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调解决执法过程中的重大和疑难问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