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七条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七条 住宅小区内共用排水设施实施由排水专业单位进行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住宅小区的雨水污水排入公共排水设施的行为加强监督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