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五条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五条 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整合现有涉水管理信息系统基础上,建立排水和再生水利用信息化管理平台,采集汇总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排水管理等信息,加强对设施运行、维护和排水行为的实时动态监测,提高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水平和排水行为监管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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