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三十四条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三十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推进厂网一体化运营维护模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