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三十二条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三十二条 市和区县(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划定公共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公共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设施维护责任主体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设施维护责任主体应当指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
因排水设施割接等施工需要中断排水设施运行的,施工单位应当与设施维护责任主体等共同制定临时排水处置方案,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公共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设施维护责任主体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设施维护责任主体应当指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
因排水设施割接等施工需要中断排水设施运行的,施工单位应当与设施维护责任主体等共同制定临时排水处置方案,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